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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理顺我国矿业税费关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中国有色金属网       发布日期:2013-09-27   浏览次数:25

核心提示: 澳大利亚新任总理托尼阿博特竞选成功后,便宣布计划取消碳税及矿产资源租赁税,这令澳大利亚矿业界一片欢呼。在我国,资源税改

 澳大利亚新任总理托尼·阿博特竞选成功后,便宣布计划取消碳税及矿产资源租赁税,这令澳大利亚矿业界一片欢呼。在我国,资源税改革方案的最终确定和国土资源部进一步规范资源补偿费通知的出台,使我国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再度引起人们的关注。

  我国曾长期实行矿产资源无偿开采制度,直至1993年12月25日《资源税暂行条例》发布和1994年4月1日《矿产资源补偿收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才使得我国矿产资源的无偿开采在制度上得以终结。这使我国“税费并存”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最终形成。

  可以说,我国目前现行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在规范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管理,维护国家对资源性资产的合法收益,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现行税费制度因其固有的缺陷和历史局限性,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集中体现在税费征收存在交叉重叠,不能很好地体现其功能区隔,既加重了矿业企业负担,也不利于矿业的健康发展。因此,理顺我国矿业税费关系已成当务之急。

  如果看一下国外矿业发达国家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为体现国家对矿山资源的所有权,矿山资源开发者需要向国家缴纳权利金。这相当于我国的资源补偿费,而很少有国家再次对矿山企业征收资源税。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的调查统计显示,资源税并非国外特别是市场经济国家矿业税制中的常见税种。世界上除澳大利亚外,仅有巴布亚新几内亚、巴西、加纳和加拿大几个国家有类似我国资源税性质的税种。

  其实,澳大利亚此次计划取消的矿产资源租赁税于1957年首次提出,并最后于去年确定征收,对该税种的争论一直未停止过。

  所谓矿产资源租赁税,是指对矿山企业超过基本的投资收益水平以上的利润征收的税收,其目的在于通过国家的干预,调节因不同矿山企业的资源丰度等自然条件不同而造成的采矿权人收益的显著差距,与我国资源税类似。

  之所以说我国资源税与矿产资源租赁税类似,是因为我国在征收资源税时考虑到了不同矿山的不同情况。以黄金为例,根据资源税征收实施细则,我国把黄金矿山划分为5个等级,并根据不同的等级进行征税。

  但此税种是否合理,一直以来广受争议。因为矿山企业在缴纳资源补偿费后,还要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企业经营的好坏已经可以得到反映。与此同时,资源税的征收依据是国家对矿产资源拥有所有权,但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依据也是矿山资源的国有。根据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是采矿权人因开采消耗属于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而对国家进行的经济补偿,是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和维护国家财产权益的重要体现。

  有人认为,应把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合二为一,效法国外的权利金制度。但不管是税费分离还是合并,关键要理顺税、费之间的关系,弄清楚现行哪些税费具有权利金的性质,哪些不具有,避免重复征收。

  与此同时,在改革税费制度时,应考虑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矿业发展状况、矿产种类、国际通行惯例、国家矿业政策等因素,并根据矿产资源的价值来确定征收方案,鼓励资源综合利用,以起到保护资源、减少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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