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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我国钢铁行业为何屡遭欧盟“刁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中国有色金属网       发布日期:2013-10-10   浏览次数:45

核心提示:钢铁行业面临世界各个国家反倾销的时候税率都是很高的,2012年1月12日,欧盟理事会发布官方公告称,经反规避调查,欧盟决定将对

钢铁行业面临世界各个国家反倾销的时候税率都是很高的,2012年1月12日,欧盟理事会发布官方公告称,经反规避调查,欧盟决定将对华钼丝反倾销措施扩及到马来西亚。  

  近年来,在世界经济疲软,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背景下,中国企业进出口贸易频繁受挫,欧盟陆续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唤醒了国内产业的法律意识,加深了国内企业对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的了解,在受到倾销或补贴的进口产品严重冲击及生产经营面临严重困难的情况下,企业会开始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截至2013年9月份,中国已经连续17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

  2013年8月21日,欧盟针对中国不锈钢对焊件行业的反倾销案以欧洲企业撤诉终结,经过近2年的艰苦博弈,中国企业宇力集团在国家部委和商会的鼎立支持、企业团队、律所等各方的积极努力下,获得胜诉。

  没有国企的强大背景、中小企业在贸易战中取胜绝对不容易。案件的成败警示了钢铁行业中的中小企业如何继续生存、在世界市场占有一席之地。总而言之,硝烟弥漫的欧盟进出口市场此次胜诉并不是完结,仅仅是拉开了国际舞台上维权的序幕。

  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出发,2008年金融危机后,各国经济复苏力度不足,更有不少发达国家一度陷入衰退。因此,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欧美针对中国的“双反”调查明显增多。

  中国贸易组织高级研究顾问吴家煌认为,虽然企业仍要靠自己竞争,但是政府一定要有手段。关税可以说是唯一的合法保护手段,就关税的合理运用,世界贸易组织给予协约国政府两个分别在不同情况下维权的工具。

  根据《总协定》第19条的规定,缔约国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援用该条款采取行动。然而,由于此项条款存在些许操纵层面的问题,且经过长期谈判无实质性进展,缔约国之间援用此条款采取行动的为数不多。

  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与启动反倾销调查不同的是,反补贴是一成员方对另一成员方对某一出口产品给予财政或公共性的经济补贴而采取的限制进口的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

  “双反”调查,是指对来自某一个(或几个)国家或地区的同一种产品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目前,“双反”调查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WTO相关协定和国内法。其中,WTO相关协定主要包括《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16条、《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反倾销协定》)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等。我国国内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配套的部门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配套的部门规章。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的统计数字显示,2011年12月21日欧盟对中国有机涂层钢板发起“双反”调查。欧盟在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对华反倾销调查采取歧视的、不公正的“替代国”做法的同时,执意对中国同一产品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双重调查。

  2012年,欧盟已经对进口自中国的不锈钢螺母和螺栓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欧盟对不锈钢紧固件设定的反倾销税高达27.4%。欧盟对中国台湾不锈钢紧固件的反倾销税设定为23.6%,而对中国大陆的反倾销税设定为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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