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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改善矿区地质环境 投资6亿元治理恢复矿山开采面积15万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中国有色金属网       发布日期:2013-10-12   浏览次数:30

核心提示:近年来,青海省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正确处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强调生态保护与生

近年来,青海省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正确处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强调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并举,加强全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截至目前,该省已投资6亿余元,治理恢复矿山遗留废弃地面积15万亩,为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做出了贡献。

  为从根本上解决矿山开采与环境保护、恢复的问题,青海省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还不断完善政策法规体系,相继出台《青海省地质环境保护办法》、《青海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和《青海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6年~2020年)》等一系列文件,对全省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任务、工作程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此外,该省国土资源厅积极向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申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争取治理恢复资金。全省自2003年开始启动对历史遗留矿山环境的治理工作,至2010年争取中央和省财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补助资金55715.5万元开展以三江源区砂金过采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治理面积14万亩。经验收,治理项目区草地恢复效果普遍较好,人工播种的披碱草和星星草长势良好,达到了恢复矿山植被、重建地质环境系统功能的目的。2011年年底,该厅又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4500万元,开展三江源区和柴达木国家循环经济实验区的矿山治理,完成治理面积10926亩。

  在发放矿业权证方面,该厅规定在办理矿业权时,从严把好4个环节。这些环节包括在审批发放矿业权证前,充分征求环保部门的意见,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经主管部门确认的项目,不予发证;将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作为审批发放矿业权证的必备条件;在青海省矿产资源规划中,将矿业活动对环境有不可恢复影响的地区和各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划为禁采区,将矿产开发对环境有较大影响但可采取措施控制的地区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划定为限制开采区;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禁止办理粘土、砂石采矿证,并圈定全省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地质灾害易发区。

  该厅还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禁止开采砂金的通知》,全面禁止砂金开采活动,并加强执法检查,旨在有效保护好青藏高原尤其是长江、黄河、澜沧江源头地区的生态环境并保证可持续发展。此举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因采金而造成的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对全省生态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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