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
一、通风管理措施
1.根据我矿的有关规定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最大距离不超过10m。
2.局部通风机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坚决杜绝无计划停风事故发生。
3.通风机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且距回风巷口不小于10m处。
4.局部通风机必须完好,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局扇必须吊挂或垫高,离地高度不小于0.3m。
5.局部通风机严格执行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
6.严禁任何人员随意停风,因检修原因停风时,必须提前撤出工作面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送风。为了保证工作面正常通风,应加强通风设施的管理,风筒吊挂要靠帮、靠顶、平直,逢环必挂;风筒必须使用反压边联接,不得落地和漏风。应经常检查各通风设施,保证工作面通风安全可靠。
7.一台局扇不准向两个掘进工作面供风,风机应安设消音罩,并保证位置正确。
8.如果矿井临时主扇停风,必须及时汇报调度指挥中心,并将工作面电气设备断电闭锁,组织井下人员撤离工作面,通过副立井或主斜井升井。
二、计划性停风安全技术措施
1.停风时,首先切断巷道内的所有电器设备的电源,停电上锁停止作业,瓦检员和现场负责人将独头巷内所有人员撤到有全风压的新鲜风流中,在停风巷道口设置栅栏,提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然后切断风机电源,瓦检员汇报通风安全部、安全监测监控与调度指挥中心。
2.停电停风期间,瓦斯检查人员应随时检查停风盲巷口的瓦斯情况,发现瓦斯涌出异常,及时向矿调度和通风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恢复通风前,必须由瓦检员首先检查停风区、风机及其开关附近的瓦斯情况:当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局扇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瓦检员向调度指挥中心汇报。
4.调度员接到局扇可以送电的通知后,立即通知停送电负责人给局扇送电,人工启动局扇,恢复通风。
5.如果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但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局扇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瓦检员向调度员和通风部门汇报,通风部门值班人员提出口头措施,指定专人进行排放。
6.如果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或二氧碳浓度超过3.0%,瓦检员向通风部门和调度指挥中心汇报瓦斯超限情况,通风部门立即编写排放瓦斯安全措施,报矿相关部门和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组织排放。
7.排放瓦斯时,瓦检员首先检查局扇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现场负责人指定专人在瓦斯流经区域停电、撤人,在通往瓦斯流经区域的各通道口设警戒,上述工作完成后方可人工启动局扇,进行排放。
8.排放瓦斯时,遵循由外到内,先进风后回风的排放原则,排完一处汇报一处,严禁两台及两台以上局扇同时排放。
7.排放瓦斯对全负压风流混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进行控制,不得超过1.5%,严禁“一风吹”。
8.当独头巷排出风流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过1.0%,瓦检员和现场负责人一起进入排放巷道,全面检查巷道通风、瓦斯、顶板、积水等情况。只有证实整个巷道空间通风正常,无局部瓦斯积聚和其他有害气体、氧气浓度符合规定,方可汇报调度指挥中心和通风部门,排放瓦斯工作结束。
9.瓦斯排放完毕方可拆除原停风巷道口栅栏、警标,解除警戒,可恢复作业。
10.停(电)风与排放瓦斯期间,安检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实施,瓦检员、通风部门、调度指挥中心要做好有关记录。
三、瓦斯检查管理
1.每班由瓦检员每班巡查工作面瓦斯,瓦检员应掌握基本的瓦检知识,能够熟练操作瓦斯检测仪,并保证仪器完好。
2.瓦斯检查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3.每班检查瓦斯两次,并做好井下记录;瓦斯检查牌板应注明:检查时间、次数、瓦斯浓度、瓦斯员姓名。
4.瓦斯检查牌应填写清晰,吊挂在巷道显眼位置,距检查地点不得超过40m。
5.除工作面检查瓦斯外、形成全负压通风的回风巷也应检查瓦斯、设置瓦斯检查牌板。瓦斯检查必须做到“三对口”。
6.机载瓦斯断电仪必须灵敏可靠。
四、井下防火灾管理
1.皮带运输机应有完善的皮带综合保护装置。
2.电器设备、油料存放处应符合防火的有关规定,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工作面人员必须熟知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及存放地点。
3.进行焊接时,应严格执行电氧焊安全技术措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五、井下粉尘管理
1.在可能发生煤尘爆炸的作业地点必须安设隔爆设施。
2.掘进机的内外喷雾应保持正常使用。
3.掘进巷道及其它产尘地点应敷设防尘管路,安设降尘水幕及其它除尘设施,皮带巷防尘水幕应加设防雨蓬。
六、盲巷管理
为防止人员误入盲巷,保证人员安全,特制定盲巷管理办法:
1.在盲巷6m处设置栅栏,并吊挂“严禁入内”安全警示牌。
2.严禁进入所设置栅栏以里,严禁在盲巷口逗留(栅栏以外),以免造成危险。
3.任何人有义务爱护、维护盲巷栅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