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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厅制定采矿权转让条件法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中国有色金属网       发布日期:2013-06-18   浏览次数:61

核心提示: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传来消息,自治区采矿权转让条件日前已经明确。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在广西转让采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传来消息,自治区采矿权转让条件日前已经明确。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在广西转让采矿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之后,登记管理机关方可受理采矿权转让审批;受让人应具备采矿权申请人条件;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采矿权投产满5年;采矿权属无争议;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转让属国家出资、自治区财政出资探明矿产地采矿权的,已按规定进行了采矿权评估和评估确认(备案)并处置了矿业权价款;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求,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转让审批制度,对采矿权转让条件、受让人资质、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加强采矿权转让和变更登记工作。在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之前,需做好采矿权转让公示及交易鉴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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