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4年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的通知》(工信厅原函〔2013〕618号)要求,我委负责组织全省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申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矿产品、冶炼分离产品指令性生产计划的企业,应达到《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12〕28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可在我委有色工业处网站下载。)规定条件,如实填写《暂行办法》中的《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指标申请书》,按要求说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年度指令性计划执行情况、生产工艺、回收率和主要物料单耗等技术经济指标。
二、申请稀土综合回收利用指令性生产计划企业参照冶炼分离、矿山企业填写《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指标申请书》,详细说明原料来源、数量、企业环评、安评及项目审批等有关情况。稀土综合回收利用是指稀土功能材料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和报废或拆解器件中稀土回收利用以及基本建设项目的压覆矿剥离出的稀土回收利用。
三、地方企业由县级以上工业主管部门逐级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分别在申请表格上签署意见,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