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有关环境污染的司法解释,对于严重环境污染做了很详细的解释;而这次司法解释是很严厉的,直指刑事责任,而法律代表国家意志,地方政府很难庇护,并且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意味着已经生效。记者下面梳理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以及涉铅企业中招的风险度。
的具体内容,以及涉铅企业中招的风险度。
司法解释内容 | 涉铅企“中招”风险度 | 原因 |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 高 | 主要是铅精矿开采企业通常处于河流上游。 |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 高 | 涉铅企固体废旧物都属于危险废旧物,一不小心就可能违法。 |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 高-极高 | 对于大型企业,因属于标准代表所以风险不大;但对于小型企业风险极高。 |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 可以避免 | 只要主观不恶意去做,这点可以避免。 |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 高 | 涉铅企业整改比较困难,所以极容易受两次以上的处罚。 |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 可以避免 | 经过前面几次整顿,涉铅企业目前很少有这种情况。 |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 高-极高 | 铅污染辐射能力强,并且多处于偏远地区,而这条要求只要污染5亩以上就构成刑事责任。 |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 可以避免 | 铅污染对树木、林业影响小 |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 高 | 任何铅污染事件损失很容易超标。 |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 高 | 主要是铅矿山受山洪、暴雨等恶劣天气影响,污染扩散。 |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 极高 | 铅职工中毒。 |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 极高 | 铅职工中毒。 |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 极高 | 铅职工中毒。 |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