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交易商、授权服务机构、指定交收仓库:
为保障铅锭交收业务的顺利进行,渤海商品交易所拟对铅锭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第六条质量规定中关于溢短的条款及附件二中关于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条款做出相应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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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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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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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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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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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锭溢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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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次铅锭交收的实物重量溢短不超过0.5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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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仓库存货凭证》登记的铅锭重量为25吨,每一《仓库存货凭证》的溢短不超过0.5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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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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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交收申报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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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锭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为5吨,交收申报数量为5吨的整数倍,交收手续费为1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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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锭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为25吨,交收申报数量为25吨的整数倍,交收手续费为1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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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公开征求意见,敬请广大交易商、授权服务机构、现货企业和业内专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3年10月16日至2013年10月20日,请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意见。
电话:022-24466835
传真:022-24466720
邮箱:lifuqing@boce.cn
特此公告。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
《渤海商品交易所铅锭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