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临沧飞翔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临沧飞翔”)通知,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海民初字第10622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苏永利与被告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高盛联合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临沧飞翔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被列为第三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裁定查封第三人临沧飞翔持有的案外人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的7,020,000股原始股及孳息。
冻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冻结类型
冻结股数(股)
质权人名称
临沧飞翔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司法
7,020,00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0622号
临沧飞翔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司法
29,484,00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0622号
合计
36,504,000
截至2013年6月20日,临沧飞翔共持有公司182,063,232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7.88%,其中36,504,000股因上述原因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5.59%,冻结期限至2015年5月29日。
对于上述裁定,公司控股股东临沧飞翔目前已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股权查封复议申请,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