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就此,记者采访了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
纠正拒绝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行为
行政复议制度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通过行政复议,可以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具体行政行为,从而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
王守智表示,近几年,国土资源部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一直在高位运行,多是围绕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重要财产权利的行政争议,具有涉及人数多、财产数额大等特点。国土资源部高度重视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内部纠错以及权利救济等重要功能,并在国务院部委中最先出台了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的监督制度,在2010年1月1日施行的《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中对行政复议的执行和监督检查作出了明确规定。
王守智指出,个别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于种种考虑,拒不履行或无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使行政复议制度无法真正落实。《规定》的出台,将强化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情况的监督,纠正拒绝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行为,督促依法及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进而监督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区分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
《规定》第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负责监督,具体监督事项由行政复议机构履行。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有何不同?
王守智表示,虽然具体监督事项由行政复议机构办理,但行政复议机构仅是内设机构,不能代替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各种处理决定。因此,《规定》明确,行政复议机构只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中止履行、处分被申请人等处理意见的建议权,最终决定仍然由行政复议机关作出。
另外,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确认违法、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等多种决定,这些决定既有针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作出的复议决定,也有针对行政复议程序作出的程序性决定。王守智表示,《规定》主要侧重对前一种类型的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的监督。
增强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进行监督的权威性
《规定》就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就责令履行作出了规定。《规定》还就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中止的情形进行了区分。
王守智指出,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应及时履行,但在实际工作中,为切实保护申请人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管理秩序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有时需要暂停复议决定的执行。考虑到中止履行有申请人、被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有行政复议机关根据某些特定情形直接决定的两种情况,因此,《规定》对依申请中止履行、直接决定中止履行等情形进行了区分。
《规定》第十三条对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王守智表示,这主要是为增强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进行监督的权威性,完善监督手段和措施。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是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行为的一种依法监督方式,一旦作出就会产生法律约束力,被申请人必须依法及时全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