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教授乔兰
“限制并非禁止,只要外商符合中国的法律政策,在矿区建设和生产中能够符合政府和社区利益,在中国开采黄金的外商依然有发展空间。”
——某在华外企部门负责人
对于我国限制外商投资贵金属开采和勘查,业内学者及外企均表示了看法。
在贵金属开采和勘查领域,中国对外商依然控制较严。近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下称《清单》)公布,限制外商投资贵金属(金、银、铂)开采和勘查。
虽然有限制,但一些外商依然在中国黄金资源开发领域做得风生水起。2009年,当时在澳洲和香港上市的澳华黄金公司和加拿大埃尔拉多黄金公司,在中国上演兼并大戏。如今,埃尔拉多黄金公司已成为中国第五大矿产金生产商。
“限制并非禁止,只要外商符合中国的法律政策,在矿区建设和生产中能够符合政府和社区利益,在中国开采黄金的外商依然有发展空间。”一位在华外企的部门负责人说,“但相比以前,外商不论是建项目还是取得开采权,都不像以前那么容易了,政府主要通过控制《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颁发来限制外资企业。”
上海市政府发布的公告称,《清单》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制定。作为指导外商直接投资的重要产业政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根据我国黄金产业政策和发展状况,在黄金开采领域对外商的态度曾多次变化。
2002年,我国制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曾把低品位、难选冶金矿的开采、选矿、冶炼,列为鼓励外商合资、合作类,其他黄金矿业开发作为允许类,以此吸引海外风险勘探公司进入中国。
“这与当时中国黄金产业科技水平不高有密切关系,很多矿山我们开采不了。”原冶金工业部地质勘查总局总工程师刘益康说。
然而,这也带来一些问题:外商低价购买金矿,后来却在与地方政府和当地社区的利益分配等方面产生矛盾。“我们的企业应该走出国门,我们也要保护本国珍贵稀缺的矿产资源。”刘益康说。
北京科技大学教授乔兰认为,对黄金矿山的投资开发,不仅仅要遵循简单的商业原则。“黄金具有金融属性,对黄金矿山的勘查、投资和开发,应考虑环保原则、原住地居民长期受益原则、分配公平原则等。”
2007年,我国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了修订,新目录取消了鼓励外商投资低品位难选冶金矿开采、选矿(限于合资、合作)的条款,对贵金属的勘査与开采,成为外商投资的限制类,并一直延续至今。
但总体来看,中国黄金行业的政策是逐步由计划和封闭走向开放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有色金属处处长陈学森认为,国家更新了外商投资黄金矿产资源指导目录,是以保护资源、合理有效利用资源以及降低能耗、保护环境等方面为指导的。
在规范利用境外资金的同时,刘益康认为,我国黄金产业应从全产业链的角度来考虑黄金产业的发展,鼓励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骨干集团参与国际产业大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