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化解产能过剩的长效机制,应该在“十八大”有关经济体制改革精神的指引下,建立、完善法治环境和政府监管下的行业公平竞争机制,形成企业优胜劣汰、产能进退自如的动态平衡状态。
五、《指导意见》旨在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过剩矛盾,同时指导其他产能过剩行业化解工作。
产能过剩是指某种商品的生产能力明显大于市场需求,生产能力存在闲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定程度的产能富余有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有效发挥,推动企业优胜劣汰,促进技术与管理创新,提升消费者福利,调节和平滑需求波动等。 但是过度的产能富余就会导致资源浪费和非有效配置, 市场价格大幅下滑,企业效益状况恶化,失业增加,并间接导致银行坏账增多以及金融风险等。 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表明,通过对各行业产能利用情况的监测和评价,既有助于宏观决策部门从总体上把握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为制订宏观经济政策服务;又有助于企业了解市场供求信息进行正确的微观决策。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监测和评价产能利用的指标统计体系,仅通过产能利用率数据难以对产能过剩状况做出准确全面的判断。 考虑到产能过剩可能产生诸多负面效应,除了通过产能利用率等指标评价产能过剩程度之外,还需要从市场价格、企业盈亏、就业变化、资源环境等方面分析产能过剩产生的负面效应。 两者综合才能形成客观理性的判断。 显然,本次《指导意见》对重点行业产能过剩形势的判断也是通过深入、全面的分析形成的。 并且文件中也提到“建立项目信息库和公开制度”,未来通过信息统计和预警分析体系的建立健全,将对宏观和微观主体对产能过剩状况进行系统全面分析形成很大帮助。
六、《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长效机制,请根据行业实际情况,谈一谈对建立长效机制的看法。
《指导意见》对化解产能过剩提出的措施,基本上可分为短期和长期两大类。 短期措施包括加强对在建拟建项目的管制、清理整顿现有违规产能、淘汰落后产能等。 在目前产能严重过剩,产业安全运行受到威胁的严峻局面下,这些短期措施无疑是必要的。 但从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需要出发,更重要的是建立产能严重过剩不再重复发生,即便发生了也能自行化解的长效机制。
长效机制的核心是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 从钢铁产能过剩产生的原因看,一是进入无序,一些不符合产业政策、环保设施不配套的产能绕过政府监管进入了行业;二是退出障碍,一些严重亏损且扭亏无望的产能仍坚持不减产停产,做“亏本买卖”的结果是不仅自身亏损扩大,资产负债率升高,也让有竞争力、不该退出的企业深受其害,从而行业平均利润率达不到正常水平。 在这种局面下,如果放任自由竞争,很可能出现逆向淘汰的结果,即不该倒下的先进企业倒下了,(下转4版)
而本该淘汰的落后产能却能存活下去。
但以政府“有形之手”直接配置资源,用行政审批的方法决定谁上谁下,过去十几年的实践证明是不成功的。 因此,所谓化解产能过剩的长效机制,应该在“十八大”有关经济体制改革精神的指引下,建立、完善法治环境和政府监管下的行业公平竞争机制,形成企业优胜劣汰、产能进退自如的动态平衡状态。
长效机制的要义之一是规范和创新政府管理。 一是政府要管好该管的。 政府该管的,主要限于单纯靠市场机制不能奏效的领域,比如环保、产品质量(尤其是建筑类钢材,最终用户是没有能力把关的)、劳动者权益保障等,要合理修订各种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管机制。 尤其是污染物排放,不仅危害社会公众健康,也是造成钢铁行业不能公平竞争的重要内容。 近期一些地方开始在钢铁等行业实行污染物排放远程实时监控。 这种办法能够有效地减少乃至杜绝一些企业与环保检查人员“打游击”现象,应该把它当作建立公平竞争环境的大事,抓实、完善、普及、见效。 二是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减少对企业微观决策的直接干预。 尤其是通过政府职能和审批制度改革,减少乃至禁绝地方政府指令企业盲目上项目扩大产能、企业严重亏损也不准停产减产的现象。 三是建立各种类型企业公平使用生产要素和其他公共资源的环境。 特别应禁止不符合世贸规则的财政补贴,尤其是财政补贴不应该救助那些经营不善、连年亏损的企业,而应该把有限的公共资金用于理顺产能退出通道,例如解决因产能退出造成的职工下岗和再就业问题、地方财政因企业关闭产生的收入缺口等。
长效机制的要义之二是继续深化企业改革和战略性调整。 一是国有企业要彻底摆脱政府附属物的地位,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市场竞争主体,做到产能能增能减,职工能进能出,干部能上能下,薪酬能升能降。 二是企业应深入认识钢铁产业“资源全球配置,生产贴近市场”的布局规律,对区域市场容量不足,销售半径过大,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和成本水平即使达到行业前列仍然亏本的产品或生产线,应考虑压缩规模或转产。 三是加快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形成区域市场或独特产品市场龙头,减少直至消灭同一区域内的同质化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