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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77号 公布2014年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中国有色金属网       发布日期:2013-10-31   浏览次数:32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公告2013年第77号【发布日期】2013-10-28为保护资源和环境,加强稀土出口管理,规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3年第77号

【发布日期】2013-10-28

为保护资源和环境,加强稀土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14年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一、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2014年稀土出口配额:

(一)生产企业。

1.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05年以后登记注册的企业,需通过国家主管部门核准。

2.符合稀土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及稀土行业管理有关规定,2010-2012年每年均有出口实绩(2010年以后获得出口配额的企业,自获得配额年份至2012年每年均有出口实绩),相关数据以海关统计为准。

3.生产企业的稀土原料需来自国土资源部公告的具有采矿资格的稀土开采企业。

4.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企业需为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

5.符合国家土地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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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7.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流通企业。

1.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2010-2012年每年均有出口实绩,相关数据以海关统计为准。

3.出口产品需来自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符合环保要求的稀土企业,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及相关增值税发票。

4.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5.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6.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为进一步规范稀土出口,国家将对稀土出口企业实行严格监管。凡在当年配额执行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不执行国家产业或资源环境保护政策的企业,将收回其当年稀土出口配额、暂停直至取消其当年度出口配额申领资格。

二、申报及审核程序

各地稀土出口企业应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对本地区申请稀土出口配额的企业进行资格初审,并于2013年11月15日前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名单、书面初审意见报送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材料电子版即可),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五矿商会,附企业相关材料纸质版及汇总统计表电子版,见附件,企业所填表格请自五矿商会网站下载)。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将申请材料于2013年11月15日前报送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材料电子版即可),同时抄送五矿商会(附企业相关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企业所填表格请自五矿商会网站下载)。

受商务部委托,五矿商会对申请出口配额企业的条件进行复核,并提出汇总建议,于2013年11月22日前报送商务部。

商务部根据五矿商会的复核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审定,在商务部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根据计算公式进行配额分配,一并对外发布。

三、相关报送材料

稀土出口配额申报企业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并需由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

(一)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二)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经参加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三)生产企业需提供2012年的相关凭证或单据:由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需提供免抵税证明或加盖税务章的企业免抵退申请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由出口企业收购出口的,需提供增值税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由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需提供出口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复印件);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用地的有效法律证明文件。

生产企业直接从稀土开采企业购买矿产品的,需提供稀土原料的来源矿山企业名单、采购数量及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和矿源企业证明。

(四)流通企业需提供2012年的相关凭证或单据:增值税发票原件或出口专用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税务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复印件)。

商务部

201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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