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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条例》11月1日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中国有色金属网       发布日期:2013-11-01   浏览次数:32

核心提示:11月1日,兰州市今冬明春供热工作全面展开;11月1日,我市首部有关煤炭经营市场的地方性法规《兰州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条例》(以

11月1日,兰州市今冬明春供热工作全面展开;11月1日,我市首部有关煤炭经营市场的地方性法规——《兰州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正式施行。在多重力量的作用下,原先经营秩序较为混乱的兰州煤炭市场会有怎样的变化呢?近日,记者走访了市工信委和新建的两大专业煤炭市场,初探“煤改气”背景下的兰州煤炭市场走向。

  正规经营户全部进入两大市场

  市工信委副主任杨正岱称,“煤改气”之前,我市年消耗煤炭约1400万吨,其中三大电厂消耗600万吨,工业企业消耗450万吨,民用取暖锅炉消耗300万吨,餐饮业和居民生活消耗50万吨。“今年,我市燃煤锅炉实现‘双清零’,这样,市场上750万吨煤炭需求消失。也就是说,我市年消耗煤炭量锐减一半。”

  今年4月,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防治大气污染建设兰州煤炭专营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选址新建或利用现有煤炭堆场建设3-5家煤炭市场。市工信委实地调研后,确定在西固河口、城关大砂坪改造建设一个占地300亩和一个占地170亩的大型专业煤炭市场,全市有资质的70多家煤炭经营企业都要入场交易。“目前,位于草场街村的兰州辉能煤炭专营市场和市经济开发区西固园区内的甘肃卫能煤炭专营市场已建成投入使用。”杨正岱说,“西固市场侧重于三大电厂的电煤供应,而大砂坪的市场侧重于居民散户用煤。”

  多年来,兰州市的煤炭经营市场比较混乱。2012年在对煤炭市场清理整顿中,依法取缔无证经营摊点90户、连锁经营网点218户(近郊四区56户)。但是,由于相应的法规滞后,一些经营户随意租地经营,掺杂使假、以次充好,销售劣质煤炭的行为时有发生。市工信委电力与交通物流处处长赵强认为,整顿煤炭市场,规范煤炭经营秩序,提升和固定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很有必要。“实施《条例》是整顿煤炭市场、规范煤炭经营秩序的需要。”

  从源头上堵住劣质煤

  据环保部门检测,兰州市城区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三项主要空气污染物负荷分别为50%、30%、20%,其中可吸入颗粒物负荷中煤烟尘约占30%(采暖期煤烟尘占70%,非采暖期煤烟尘占30%)。

  因此,通过制定实施《条例》,规范用煤标准,禁止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经营和使用,从源头上堵住有烟煤和劣质煤进入兰州市的生产领域和流通市场,防治燃煤对大气的污染,显得尤为迫切。

  每年,市上有关部门都多次组织联合执法力量进行专项治理和整顿,但整治效果往往只能保持一段时间,其后便又恢复原貌。杨正岱认为,兰州市煤炭市场的乱象主要源于缺乏大型专业煤炭市场以及专门的地方性法律法规约束。在以往联合整治过程中,工作人员只能依靠省市相关文件作为依据对煤炭市场进行整顿,并没有相应的查处执法能力,缺乏执法依据。而这就直接导致了很多煤炭经营户“阴奉阳违”的配合治理,等风头过后依旧我行我素,联合执法部门只能疲于奔命的四处严堵,却无实质性的惩处能力。

  那么,《条例》的实施对开展全市煤炭经营市场清理整顿、电厂用煤监管、卡口查堵等工作,建立全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范化、长效化的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是实现依法监督管理的需要。

  规范经营行为严格监督制度

  “坚决取缔非法经营户,所有的合法经营户都进入两大专业煤炭市场经营交易,这给我们的监管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一方面,对发现的非法经户进行取缔;另一方面,我们的执法人员只要守住两大市场,定期对市场内交易的煤炭质量进行检测,就能从源头上保证全市煤炭质量。”杨正岱说,“《条例》中,监督管理主要规定了两种煤炭环保标准(大型耗煤企业和民用)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和公布。同时,《条例》规范了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规定了煤质检测和向大型耗煤企业派驻煤质监督员的制度,规定了对煤炭运输车辆进入中心城区设置卡口检查的制度。”

  《条例》规定了相关的煤炭经营,根据我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的成功经验,规定了由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煤炭交易市场、二级煤炭网点配送布局和煤炭总量控制计划。对煤炭总量控制、设置煤炭交易市场、布局二级煤炭配送网点、大型耗煤企业与煤炭企业签订中长期购销合同、购买和使用环保标准煤炭等行为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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