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上海市金山区“1·10”碳九泄漏污染案,近日已一审宣判,肇事者刘某等6人获刑5年至2年不等。
这起事件造成金山、松江两区经济损失488万余元,还有46人因吸入化学品挥发毒物入院治疗。他们的损失谁来赔偿?
环境污染屡有发生
新民诉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意味着危及不特定的民事主体人身财产安全的环境污染肇事人,除了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制裁外,也可以通过公益诉讼令其消除危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10月9日下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对碳九泄漏污染案作出判决,上海金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奚某、南京龙凤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码头经营业主刘某、船员刘某等6名被告人因犯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两年不等。
当日下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包括金山碳九案在内的3起环境污染犯罪的典型案例。
今年1月10日,奚某委托他人运输涉案碳九至金张公路码头。由于运输船上的刘某等三人未认真进行检查,导致约52.48吨碳九泄漏至朱泾镇掘石港河道内,致使掘石港及下游黄浦江河道内水质受污染。据检测,金山区及松江区取水口自来水原水不达标,其中松江区部分区域被迫停止供水,奉贤区、闵行区取水口也受到不同程度影响,这造成金山区及松江区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88万余元,46名居民身体不适入院治疗。
稍早前,位于金山区的上海红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因向水体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且后果特别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罪。该公司被判处罚金20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小弟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据悉,这也是上海市首起因污染环境而追究法定代表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据介绍,2010年以来,上海法院共审结环境污染犯罪案件9件21人,其中污染环境罪6件11人,主要系向河道中排放或倾倒含毒性物质的废液、污泥;投放危险物质罪1件1人,系向河道中排污;危险物品肇事罪1件6人,系有毒物质泄漏;非法占用农用地罪1件3人,系在农用地上倾倒渣土,造成农用地退化。
谁来弥补公众利益
对于环境污染案件的处理,一般都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监管不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会被追究责任。但遗憾的是,公共利益的损失往往难以得到弥补。
法律界人士指出,有时,涉及公共利益的危害因其特殊性,后果不会立即显现。比如有企业非法排污,附近居民多年后才陆续发病,但病源很大程度上由排污造成。可此时排污企业早已关停或倒闭,加上难以对排污行为与危害后果间的关系进行举证,受侵害居民根本无法得到相应赔偿。
此次金山碳九泄漏污染事件中,有46名居民因吸入挥发性气体而入院治疗。尽管当时医院减免了他们的治疗费用,但一旦今后再次发病,其治疗费用问题不知由谁承担。
有环保人士表示,为支持公众的环境维权行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引入了公益诉讼制度,明确“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遗憾的是,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圈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这意味着排除了一般公民和组织提起此类诉讼的资格。
建立环保公益基金
上海市政协常委祝墡珠提议,由于环境诉讼案件具有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法律适用难、诉讼周期长等特点,应当建立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审判庭,形成专业化的审判队伍,将涉及环境保护诉讼案件全部集中审理,也以此解决审判实践中“行民交叉”、“刑民交叉”问题,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宣示和教育功能。同时,可建立环境保护公益基金、增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改变“污染企业受益、政府买单、公众受害”的现状。
在对污染环境的肇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时,除了要求其支付治理污染的直接费用外,还应对其追偿一笔赔偿基金。这笔赔偿基金可由环保部门指定的基金会运营,一旦今后出现因污染事件而引发的后续危害后果时,经过一定审核程序后,可由该基金进行支付和赔偿,从而有效保证受侵害者的利益不受损失。(本报记者 刘建 制图/李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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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14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跨省诉讼、涉案金额560余万元的特大水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宣判,判决被告山东省金沂蒙纸业有限公司和山东省临沭县化工总厂停止侵害,连带赔偿谢印立等97名原告网箱养鱼损失560.4万元、事故调查费4.8万元,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
1999年9月11日、2000年6月28日连续两次遭受特大水污染事故,谢某等97户农民养殖的2720只网箱鱼全部死亡。经认定是工业区内的造纸、化工企业排放污水造成事故。
经合议庭合议,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确认:石梁河水库具有渔业养殖功能,黄、渤海渔业环境监测站的鉴定结论合法有效,被告方排放工业废水的行为与原告方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做出了上面的判决。判决做出后,被告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2年4月16日,江苏省高院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2003年年底,97位农民拿到了560万赔偿款,赢得了最终的胜利。
□说“法” 严厉处罚排污企业保障受害人利益
环境污染侵权作为特殊侵权类型的一种,遵循的是无过错责任,受损一方只需要证明有污染环境的行为、污染环境的损害后果、污染环境行为与污染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无需证明污染环境方存在过错。然而正如文中所述,由于一些环境污染的特殊性,其后果不会立即显现。如有的企业非法排污,附近居民多年后才陆续发病,但病源很大程度上由排污造成。因此,污染环境行为与污染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明确判断。若要有效保证受侵害者的利益不受损失,不仅要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同时,还应及时解决因环境污染受到侵害的公民的救济问题,如设立环保公益基金等。此外,一旦查实污染企业的排污行为,应予以严厉地处罚,来警示那些肆意排污的企业,促使其改善排污设施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