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国土资源厅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鼓励、引导民间资本盘活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土地整治、矿产资源勘察开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地质灾害治理等国土资源领域。
广西厅提出,凡是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明令禁止的国土资源投资领域,均向民间资本开放。 在地灾治理、土地整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土地供应、矿业权出让和矿产资源整合中,凡是给予国有及外商投资的政策支持的,民间资本同等享受,不得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民间资本投资主体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依法通过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盘活利用。 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支持企业增加土地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支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主体以市场交易、合资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其他国有建设用地;鼓励民间资本以租赁、入股、合作经营等形式,盘活利用农村现有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旅游业、服务业、工业或联营办企业。 支持具备相应资质的民间机构采用出资、合作经营等形式,盘活利用农村现有集体建设用地,投资兴办面向农村社区服务的公益性社会福利基础设施。
鼓励社会资本开展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或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加大在广西境内的除稀土、铀矿等国家保护性矿产以外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投资力度,参与整装勘查区、重点勘查区和老矿山接替资源勘查工作。 对民间资本采用和推广先进技术和工艺,并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中取得成效的,在申请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奖励资金时可优先考虑。
此外,广西将加快推进重要成果地质资料数字化工作,积极为民间资本主体提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鼓励民间资本设立地质资料服务中介机构,利用广西地质资料馆保管的地质资料进行二次开发和服务;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动与各级工商联加强联系与沟通,制定操作细则,完善配套制度,建立协调和督查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碰到的困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