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葫芦岛中院”)于2013年1月31日裁定受理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锌业股份”或“公司”)重整,于2013年2月5日指定锌业股份清算组为管理人。
经葫芦岛中院同意,公司将于2013年11月29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鉴于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将同时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对重整计划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3年11月14日刊登的《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出资人组会议相关事项的公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公告》。
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通过或未能获得法院的批准,则存在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并进行清算的风险。如果公司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本管理人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分析、慎重表决并充分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