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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独家代理权引质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中国有色金属网       发布日期:2013-07-01   浏览次数:68

核心提示: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打个比方,比如某化工厂不停朝一条河里排污,而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坐视不管,河水受到了污染。那么环保团体或者个人等把这家化工厂以及当地环保部门告上法院。

  与传统的、一般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相比,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有其特殊性。发起者不一定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因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利益都可把侵害公共环境利益之人推上被告席。国家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了对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的不当行政行为,也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刚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环保法修正案(草案)》第二稿,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这则条款激起了民间环保组织的强烈质疑。业内人士担心,此条款一旦通过,本身就举步维艰的环保公益诉讼将会更加受限。“中华环保联合会”是什么机构?环保公益诉讼主体之困,如何解开?

  据中华环保联合会(下称联合会)官方网站资料显示,联合会是中国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是由热心环保事业的人士、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的社团组织,在不少民间环保组织看来,联合会由环保部主管,可以确定为一家半官方性质的组织。虽然从2009年至今联合会已经提起了14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但这仍然无法成为说服环保界人士认同它成为公益诉讼唯一主体的理由。

  曾经推动云南曲靖铬渣污染公益诉讼的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就发布倡议称,目前公益诉讼实践本来就困难重重,现在拟限制原告主体,排除民间环保组织,将更不利于民众监督企业污染现象,不利于环境保护。而曾经参与多起环保公益诉讼案件的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主任王灿发更是直言,规定环保联合会作为公益诉讼主体,是把公益诉讼的大道变成一条羊肠小路。

  王灿发:本身公益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公众更多的参与公益诉讼,应该尽量扩大公众的面,如果把谁能公益诉讼都限定了,那不是要把公众参与公益诉讼的路堵上了吗?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军分析,仅给具有官方背景的联合会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其中的理由不难分析。

  夏军:我觉得可能有这么几个顾虑,就认为把诉讼主题放开后,可能会有诉讼爆炸,会有机构提出一些案件,出现一些法院无力裁判的案件,另一个,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主导消协诉讼的一些模式可以复制到环保法中来。但是像环保法这样直接提了环保联合会,这在以前是闻所未闻。

  除了大部分认为环保联合会成为公益诉讼垄断者的质疑外,夏军担心的,官协的身份会成为环保联合会进行诉讼的双刃剑。

  夏军:尺有所短,寸有所长,作为环保部下属的机构,环保联合会在资源方面肯定是有优势,但是,他也有自己的短板,主要是他是依托环保系统的,主要就是在涉及到环保监管失职的问题上,在问责上,往往是拔出萝卜带出泥,污染企业为什么可以长期存在,这里面一般就会有地方不作为的原因,那这种情况,他能不能做到监管。

  不过对于各方指责的“垄断公益诉讼”“恐怕出现权力寻租”的情况,中华环保联合会并不认同,联合会副主席兼秘书长曾晓东就回应称,他们不会接受贿赂”,会做到公开透明,在具体公益诉讼的实践中,也会希望与各地具有权威性的民间环保组织共同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但不少法律界人士还是表示,应该保障公众主题参与公益诉讼的权利。

  王灿发:可以规定依法登记的环保组织可以参与公益诉讼,规定资格,只有你规定了资格,大家才能满足公益诉讼的能力,完善自己的条件,真正参与到公益诉讼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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