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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出台十项措施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中国有色金属网       发布日期:2013-11-19   浏览次数:67

核心提示:日前,河北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十项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十项措施》),其中明确,企业从事环境保护

日前,河北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十项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十项措施》),其中明确,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项目所得,实行3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除了税收优惠,河北对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还提出了用地优先、财政资金扶持等举措。

  《十项措施》明确,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其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塬料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为落实好增值税优惠政策,《十项措施》称,对通过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销售自产生产塬料中掺兑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掺兑建(构)筑废弃物废渣、煤矸石比重不低于90%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企业销售自产的利用余热、余压或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政策﹔企业销售自产燃煤电厂及工业企业烟气脱硫生产的副产品,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50%的政策。

  《十项措施》提出对节能环保产业积极落实用地指标。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对河北确定的30个骨干企业建设项目用地优先保障,对确定的5个园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重点保障,对引进的、生产省内急需产品项目用地在省留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

  为鼓励此类产业发展,《十项措施》称要放宽土地出让价控制。对河北省优先发展的节能环保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分别超过国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十项措施》还提出对节能环保产业要加强财政资金扶持,如更多争取国家专项补贴、争取更多的国家财政资金和补贴基金。河北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每年要安排1亿元以上,支持骨干企业、园区、基地等重点项目建设﹔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等,要逐年提高对节能环保产业的支持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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