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储量司11月19日下发通知,发布并公示第四批国家级矿产督察员初选名单,来自北京、天津、河北等31个省(市、区)以及全国矿产督察员办公室的共1416名“新晋”国家级矿产督察员的名单在此次公示之列。 公示日期至11月25日。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聘任第四批国家级矿产督察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于今年8月正式启动第四批国家级矿产督察员的聘用工作。 几个月来,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全国督察员办公室推荐,部审核,初步确定了该公示人选名单,其人数较第三批的500人也增加了不少。
据了解,新一批国家级矿产督察员“走马上任”后,将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中承担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开展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也使我国矿政监督队伍的力量进一步增强。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矿产督察工作,强化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监管,根据《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国土资源部还组织制定了《矿产督察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并与第四批国家级矿产督察员初选名单同期公布。
《办法》就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全国矿产督察工作中的职能职责作了详细说明。 该《办法》规定:国土资源部油气中心负责全国矿产督察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协调全国矿产督察工作、起草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对国家级矿产督察员的聘任、解聘、培训等;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矿产督察工作,设立省级矿产督察员办公室,同时鼓励市级、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本级矿产督察员并设立矿产督察员办公室。
《办法》还就矿产督查工作的督察内容和程序、矿产督察员的职责、矿产督察员聘任与考核方式,以及矿产督察员办公室的经费管理、法律责任等均做了详细说明。 《办法》意见征求截止日期至11月30日。
第四批国家级矿产督察员人选公示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聘任第四批国家级矿产督察员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3〕54号)的有关要求,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全国督察员办公室推荐,部审核,初步确定第四批国家级矿产督察员人选。 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9日至25日(5个工作日)。 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内以书面方式实名反映至国土资源部储量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