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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禁批电解铝等行业新项目 落后产能限时淘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中国有色金属网       发布日期:2013-11-25   浏览次数:66

核心提示:  《内蒙古自治区贯彻〈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通过后,于11月18日正式下发

  《内蒙古自治区贯彻〈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通过后,于11月18日正式下发实施,决定不再审批钢铁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推出了淘汰落后产能的“时间表”,细化、量化铁合金、电石等落后产能和“黄标车”淘汰任务。

  我区在大气污染行动计划中的目标任务是,到2017年,全区地级以上城市细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左右。为此,《意见》指出,全区不再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等量或减量置换。临近京津冀地区的兴和县、商都县、多伦县、宁城县不再审批炼焦、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

  加速淘汰落后产能方面,《意见》也提出了量化任务。到2013年底,我区要完成淘汰铁合金产能1.08万吨、有色金属产能2.5万吨、电石产能37万吨、平板玻璃产能5.5万吨;到2014年底,淘汰铁合金产能8.92万吨、电石产能43万吨;到2017年底前,淘汰水泥落后产能459万吨,淘汰焦炭落后产能182万吨。

  《意见》明确提出,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2015—2017年自治区结合地区产业发展定位和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制定更加严格的落后产能淘汰计划。

  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方面,《意见》决定采取划定黄标车禁行和限行区域、资金补助、强制报废等措施,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进度,到2015年底,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的运营类黄标车;到2017年,淘汰全部黄标车,杜绝车辆冒黑烟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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