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土资源厅近日下发通知,就授权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采矿权有关事宜作出明确规定,大大方便了各地矿山企业办证。 这是该厅今年出台的第二个有关下放采矿权审批权限的文件。
今后,青海省各州(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有权审批颁发大理岩、石灰岩、石英岩、白云岩、花岗岩、硅灰石、板岩、石膏、芒硝和蛇纹岩(石材类)10个矿种的采矿许可证。 上述矿种已由厅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延续、转让、变更等登记手续由采矿权人向矿山所在地州(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通知要求,各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严禁越权发证、再行授权或擅自放宽审批条件。 对违法违规颁发采矿许可证的,一律依法追究发证机关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同今年2月该厅向县级下放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时提出的要求一样,各级发证采矿权转让要严格执行公示公开制度,按照“谁发证、谁发布”的原则,全部进入矿业权交易机构规范交易,并确保交易信息在交易机构、发证机关矿业权配号系统、同级或上一级门户网站进行同步公示公开。 采矿权转让公示内容应包括采矿权转让人的名称、矿山名称、受让人的名称、资源储量情况、转让方式等,并明确对公示公开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通知还规定,州(市)、县级发证采矿权转让交易活动原则上在所属州(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中进行。 未设立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州(市),可委托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也可在相邻的州(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中进行。
此外,按照《青海省矿业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州(市)、县级发证采矿权涉及采矿权人股权转让的,由发证机关负责办理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 采矿权人股权转让审批、备案可参照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要求另行建档,暂不进入公开公示程序,不纳入矿业权管理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