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日前连续出台三个文件,对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申请在先出让和矿业权协议出让进行规范。该省的矿业权市场迎来了一场“整治风暴”。
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面,该厅明确了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市(地)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职责。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及采取非法手段谋取中标或者竞得的,其中标、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此外,矿业权评估机构在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过程中泄露评估信息和有关资料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还将被取消其在黑龙江省从事矿业权评估的资格。
探矿权申请在先出让方面,该厅划定了准许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的范围并罗列了管理要求。凡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高风险矿种探矿权,在勘查过程中发现低风险矿种的,5年之内不得申请变更勘查矿种;实行合同管理,明确约定自担找矿风险;符合精深加工条件的,要与后续产业相衔接;探矿权人要及时汇交地质资料并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施工,市(地)、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勘查实施方案对勘查项目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矿业权协议出让方面,该厅首先对符合协议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作出明确规定。此外,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可对拟协议出让矿业权的基准价格进行评估。协议出让探矿权,经评审地质勘查程度应达到普查以上,且完成探矿权价款有偿处置的,其出让合同中要对探矿权转采矿权后矿产品精深加工加以约定,且勘查工作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协议出让采矿权管理,必须将矿产资源精深加工作为前置条件。同时,黑龙江省发改委将对以协议方式取得采矿权矿产资源精深加工程度予以判定,采矿权人要按协议确定的条件开工建设;投产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但母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的采矿权转让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