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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意见》,要求遏制煤炭产能无序增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中国有色金属网       发布日期:2013-11-28   浏览次数:70

核心提示:国家煤炭工业网原文公布了国务院办公厅于11月18日下发的《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要

国家煤炭工业网原文公布了国务院办公厅于11月18日下发的《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要遏制煤炭产量无序增长、切实减轻煤炭企业税费负担、加强煤炭进出口环节管理、提高煤炭企业生产经营水平,其中就切实减轻煤炭企业税费负担、煤炭资源税、煤炭进出口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真正做到给煤炭企业减负。

  《意见》规定,2013年底前,财政部、发改委要对重点产煤省份煤炭行业收费情况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在清理整顿涉煤收费基金的同时,加快推进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意见》不仅对实施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还写明了责任部门:“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抓紧组织落实有关工作,并向国务院作出汇报。”

  目前,过多的税费在煤炭行业的经营成本中占到了相当大的一部分,有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各种涉煤税费已占煤炭企业营业收入的25%~35%。

  汾渭能源咨询分析师曾浩表示,这些税费的征收不利于煤炭行业的持续发展,也不利于煤炭市场的平稳运行。

  2012年以来,受市场需求下降、煤炭工业转型升级滞后以及税费负担与历史包袱较重等因素影响,煤炭行业出现结构性产能过剩、价格下跌、企业亏损等问题,运行困难加大。今年以来,煤炭生产大省山西、陕西等地先后出台煤炭减负措施,也切实起到了效果。

  基本上每个省份出台的减负措施,都有时间限定。例如,山西省于今年7月份出台的“煤炭经济20条”中,“暂停提取两项煤炭资金”、“减半收取煤炭交易服务费”两条对煤炭企业而言比较实惠的减负措施都加上了“从2013年8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实施期限。与山西类似,陕西、内蒙古等省份出台的减负措施也同样有期限限制。

  对此,有业内人士指出,地方政府的减负实际上具有暂时性,只为了让煤炭企业渡过眼下的难关,若市场好转之后,这些减掉的税费或会重新征收。

  而对国务院出台的《意见》中,被明确规定且未加时间限制的减负措施,曾浩表示,应该是出于让煤炭企业回归正常的市场化运作的考虑,并且国家层面提出的禁止乱收税费和地方性的减负是有本质区别的,国家的减免会有明确的标准,而且定下来之后,“并不是说今天想收就收,明天不想收就不收了,不会如地方措施那样具有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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