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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铜管胜诉耐乐铜业侵害商业机密:输了时间金钱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中国有色金属网       发布日期:2013-12-05   浏览次数:45

核心提示:当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龙铜管)董事长李长杰拿到他渴望已久的判决书时,内心其实五味杂陈,喜忧参半。  这份

当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龙铜管”)董事长李长杰拿到他渴望已久的判决书时,内心其实五味杂陈,喜忧参半。

  这份判决书是关于金龙铜管诉江西耐乐铜业有限公司(下称“耐乐公司”)的侵害商业机密案,虽然判决结果认定“被告耐乐公司不仅获取,并且已经使用了原告的涉案技术机密,且该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但这一项等待8年、获赔40万的判决结果,依然让李长杰觉得“赢了面子,输了金钱和时间”。

  “一个事实清楚的知识产权案件,为何一拖8年,一个企业间的简单官司,为何牵动五地政府部门介入?” 李长杰昨天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说,如果企业之间都这样偷窃或抄袭他人的技术,而法律又判决不重的话,哪家企业还愿意在创新方面花费资金?

  企业花费巨资研发的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等,因为员工的跳槽而被其他公司盗取,并不是金龙铜管一家公司面临的问题,只不过,金龙铜管为“争口气”所走的维权路,时间更久一些。

  八年波折

  金龙铜管是我国第一家利用铸轧法制造制冷用精密铜管的全国最大生产商,通过多年的引进、吸收、研发和创新,形成了一套处于国际领先水平的生产技术和生产工艺。

  2005年8月,时任高管的王盛突然辞职,转投耐乐公司。当时,主要通过购买国内厂家翻版生产的设备而成立的耐乐公司,由于缺乏人才、技术、市场等,一度不能生产出合格的铜管,而王盛是金龙铜管旗下上海龙阳精密复合铜管有限公司(下称“龙阳公司”)副总经理,主管生产技术。

  尽管金龙铜管高层多次挽留,但在高薪和干股的诱惑下,王盛还是于2005年9月离开龙阳公司,到位于江西省鹰潭市的耐乐公司上班,而在他前后,陆续还有金龙铜管的9名工程师、技术工人也跳槽到耐乐公司,这9名员工在龙阳公司时都掌握金龙铜管的技术机密。

  2006年2月,金龙铜管依据和上海龙阳的技术转让协议约定管辖的条款,将耐乐公司、龙阳公司作为被告在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耐乐公司停止侵权,并要求龙阳公司与耐乐公司赔偿因侵权造成的损失。同时,金龙铜管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法院依法调取王盛带走的技术及电脑资料。

  “从2006年到2007年,新乡中院到耐乐公司保全证据,但每次都遇到当地和该厂的阻挠,新乡法院的干警还到鹰潭市科技局取证,也遭到推脱无功而返。”金龙铜管的委托代理人、河南龙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锋义告诉本报记者,耐乐公司还多次提出管辖异议,先后被新乡中院和河南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到了2008年10月,最高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第三地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此时这个案子已经拖了近三年。

  上海第一中级法院在2008年11月受理后,先后在2009年1月、5月、7月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三次证据交换,并于2011年9月、2012年7月两次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按照一般的惯例,一审最长的审判时期应该在6个月结束,如果案件复杂,报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还可以再延长3个月,由于这一案件涉及相关工艺和技术是否相似的鉴定,因此时间拖得比较久。”赵锋义称,相关技术鉴定的结果早在2011年3月就出来了,但最终判决却不知为何拖到了今年。

  尽管判决书迟到了多年,但还是明确指出了耐乐公司的侵权事实,认定耐乐公司获取并使用了金龙的涉案技术秘密,且该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跳槽泄密”并非个案

  判决书中要求耐乐公司赔偿金龙铜管人民币40万元的精神损失,这让李长杰有些无奈,“40万元其实连法律费、出差费都不够,金龙铜管在技术创新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特别是为了获取在北美市场的专利授权,赢得北美的市场,曾经付出700多万美元的代价,而耐乐公司却用不大的代价就拿去自用,这对企业创新无疑是个很重的打击。”

  金龙铜管的遭遇并非个案,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跳槽泄密”已经成为企业核心机密流失的最主要表现形式之一,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很多企业的核心技术人员在跳槽后,都存在带走老东家商业秘密的问题。

  比如中国最大的IT解决方案与服务供应商东软集团,就曾遭遇公司上下寄予厚望的一款高端产品核心技术外泄的知识产权商业犯罪案,涉案人数多达28人,其中就包括公司的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在窃取公司医用CT机核心技术资料后相继离职,聚集于北京某公司,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机械厂一厂房内,继续进行医用CT机的技术研发工作。

  “在国外,如果出现职员窃取商业机密到其他公司,判罚一般会很重,不管是对个人还是用人单位,而且判罚的轻重都有基本的衡量标准,而中国的现有法律在这一方面还主要是原则性的规定,企业具体受到的危害影响还主要依靠法官的主观判断,而不是运用第三方的鉴定。”一位经常参与知识产权官司的律师对本报记者说,为了更好地鼓励创新,反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建议能够在法律制度上有更完善的设计,比如全国人大能够制定独立的商业秘密保护法,而现在主要借助“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没有针对性。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11年,美国第二大硬盘制造商西部数据就因窃取商业机密,被判赔偿高达5.25亿美元给其竞争对手——美国第一大硬盘制造商希捷公司,而这桩仲裁事件也是缘起一名希捷前员工,该员工携大量保密协议和商业机密跳槽至西部数据,致使希捷蒙受巨大商业损失。

  “很多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不强,往往导致商业秘密案件的查处‘发现难、取证难、认定难’,所以企业管理者不能仅满足于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还必须通过必要的技术手段来保障商业信息的安全。”一位人力资源专家表示,比如借助专业化的防泄密系统,控制局域网电脑的USB接口、光驱、软驱的使用,对员工信息传输设备进行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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