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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强稀土等稀有资源的保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中国有色金属网       发布日期:2013-07-17   浏览次数:58

核心提示:保护资源力争可持续发展    我国的优势战略矿产资源大致包括稀土、钒、钨、钛、钽、锡、石墨、钼、铌、锑等,在国民经济中发

保护资源力争可持续发展
  
  我国的优势战略矿产资源大致包括稀土、钒、钨、钛、钽、锡、石墨、钼、铌、锑等,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巨大作用。然而目前,这些资源却面临非常严峻的形势。为了应对这一不利局面,近年来,我国政府采取了包括开采保护、产量限制、产业调控、技术创新、出口配额等一系列措施。由于我国政府采取了更加严格的出口配额制,引起欧美日等主要进口国的极度不满。2012年3月美国、欧盟和日本首次联合向WTO针对中国限制稀土出口问题提出诉讼。如何应对欧美日等国通过国际组织对我国施加压力成为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的棘手问题。
  
  出口管制是我国的重要选择
  
  我国拥有多种优势战略矿产资源是发达国家所稀缺的,而这些资源在军工、民用领域应用非常广泛,且难以替代,尤其是在高科技材料领域的应用效果更为突出。日本学者浜田和幸认为,中国稀土资源中的钡、锑和铟的储量非常丰富,而这些资源是制造精密制导武器的关键要素,如果没有了这些资源,日美在这方面便无计可施。欲知更多详情请上矿权交易门户网站中国矿权资源网<http://www.kq81.com/>
  
  
  这些优势战略矿产资源对我国同样珍贵。考虑到人口和发展阶段因素,我国拥有的优势战略矿产资源并不丰富,其中有些资源储量仅够开采10年,显然限制开采和出口已迫在眉睫。没有优势战略矿产资源的存在,未来我国高科技材料工业将无从发展,追赶发达国家也无从谈起。
  
  当前,我国通过设置较高关税的保护方式,以及设置出口配额,或是采取单纯许可证管理的非关税贸易保护做法已经遭致其他WTO成员的强烈反对,并以诉诸WTO进行争端仲裁,仲裁的结果对中国并不利。在使用传统的出口限制方式难以奏效的情况下,以维护和平、保护区域乃至全球安全为目的的出口管制制度的实施,无疑成为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长期战略目标的重要选择。
  
  出口管制制度不违反国际法
  
  对优势战略矿产资源的出口建立出口管制制度并不违反国际法,并有可资借鉴的先例。关贸总协定第21条“安全例外”规定,在特定安全利益受到威胁的情况下,WTO成员国有权暂时停止施行WTO的特定义务,对相关出口采取管制措施。对于“安全例外”,全球范围内已经形成共识,即在“安全例外”条款所列的范围内一缔约方所实施的任何措施,并不违背关贸总协定要求各缔约方承担的条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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