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从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获悉,今年起山西省将加强对露天采矿临时用地管理,规定露天采矿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为5年,在该期限内要完成采矿、复垦和还地等工作。
山西省自2011年开始露天采矿用地改革试点,对试点范围内的露天采矿用地,改变以往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做法,而采取分期实施、分期供地、到期归还的做法,以临时用地方式使用农民集体土地。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露天采矿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为5年,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露天采矿企业负责复垦。 露天采矿企业必须将复垦费存入当地的银行专户,由企业、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银行三方订立复垦费履约保证合同。 采矿企业如果违约不履行复垦义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使用该项资金,代其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按照规定,露天采矿企业不得改变露天采矿临时用地的用途,不得扩大临时用地面积或者改变位置,不得擅自延长露天开采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若拒不履行复垦义务将受到相应处罚。
据了解,露天采矿用地改革试点需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目前,山西省中煤平朔公司东露天、安太堡及安家岭三座露天矿采矿用地改革已获国土资源部批准,另26座露天矿用地改革方案已上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待报国土资源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