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作为电器电子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电子废弃物循环利用和处置的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 某些含有多种有毒物质的电子废弃物如果回收利用或者处置不当,除了对水、空气、土壤和动植物造成污染外,还会形成一条危害人体健康及生命安全的污染链,对人类生存环境造成无法估量的破坏。 降低电子废弃物对环境的危害,促进电子废弃物以无害环境的方式回收利用和处置,走循环经济之路,是中国目前亟待解决的环境资源问题。 虽然中国政府对电子废弃物引发的环境和健康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但至今仍未颁布专门的法律。 虽然《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中有一些条款对此做了规定,但这些条文仅是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或降低了电子废弃物对环境的危害,但仍存在应对措施不力、法治化管理程度不高等问题。
一、国外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立法的现状
20世纪90年代以来,德国、日本以及欧盟等国开始对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进行立法规制,颁布实施了一系列专项法规,确立了“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创造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以法律手段引导电子废弃物从传统的“生产―消费―废弃”模式向“生产―消费―再生产”新经济发展模式转变。
1.德国。 德国于1972年颁行了《废弃物管理法》。 1991年7月颁布了《电子废弃物法规》,1992年起草了《关于防止电子电器产品废弃物产生和再利用法(草案)》,1996年公布了更为系统的《循环经济和废物管理法》,通过这些法律法规对电子废弃物进行积极的回收利用和处置。 德国还根据欧盟的WEEE以及RoHS指令,于2005年7月颁布了新的《电子电气设备使用、回收、有利环保处理联邦法》。 该法明确了制造商对其设计、制造和销售的家电和电子产品进行收集、再使用和处置等义务,即从电器的原材料选择和产品设计开始,就为将来的使用和废弃考虑,形成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良性循环,从根本上解决环境与发展的长期矛盾。
2.日本。 日本是最早对产业废弃物进行立法的国家。 1992年对1971年出台的《废弃物处理法》进行修订,还颁布了《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对再资源化资源和再资源化零部件利用,兼顾减量化、设计与制造要体现重新使用和回收利用,使用完毕的产品自主回收和再资源化等作出明确规定。 1997年颁布《容器包装再循环法》,1998年6月颁布《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规定制造商和进口商负责自己生产和进口产品的回收和处理。 2000年6月颁布《循环社会推进基本法》,该法宗旨即推进循环型社会的形成,抑制天然资源的消费,减轻环境负荷。 在《循环社会推进基本法》的总体框架下,随后又制定并实施了《绿色物品采购法》、《食品再循环法》、《建筑材料再循环法》、《汽车再循环法》。
3.欧盟。 1993年,欧盟确立了以“谁污染,谁负责”原则和“减少有害物质的替代原则”为基础的管理制度。 1998年7月颁布了《废旧电子电器回收法》,要求厂家对其产品在每个环节上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负责,相关垃圾的回收和处理费用也由厂家承担。 2000年6月公布了《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电子电器设备废弃物立法提案》,并于2002年2月通过了两项指令,即第2002/96/EC号《废旧电子电气设备(WEEE)指令》和第2002/95/EC号《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ROHS)指令》。 2005年8月欧盟《电子废弃物处理法》正式出台;2006年7月《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简称ROHS)正式施行。 西班牙、荷兰、意大利等欧盟大部分国家都完成了把WEEE或ROHS指令转化为国内法律的任务。
4.其它国家。 美国于1976年颁布了《资源保护回收法》,并于1986年进行了修订。 虽然对废旧电子电器中破坏臭氧层的氯氟烃和含氢氯氟烃实行强制回收,但至今没有对废旧电子电器实行强制性回收利用和处置的法律,不过,一些州已经开展了此方面的立法工作。 如缅因州于2006年1月正式实施了《有害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家用电视机和电脑显示器实行强制回收。 新泽西州、宾西法尼亚州和马萨诸塞州通过了征收填埋和焚烧税来促进有关家电企业回收利用废弃物的立法。 加拿大多数省份已经开展了电子废弃物回收立法。 如阿尔伯特省制定了《电子产品指定条例》、《电子产品再利用规章》等,于2005年2月正式启动了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 安大略省环境部于2004年12月将电子废弃物列入废物回收法的管理产品目录,要求废物回收公司制定电子废弃物回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