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庞超)从省工信厅了解到,按照国家工信部《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要求,我省将对1万吨/年以下再生铅(将废铅收集后进行再熔、重炼)生产能力,以及坩埚熔炼、直接燃煤反射炉熔炼等工艺及设备,立即组织予以淘汰。并将在今年年底前,将3万吨/年以下的再生铅生产能力列入落后产能淘汰范围予以淘汰。今后,将严禁新建系列生产能力在5万吨/年以下及采用坩埚熔炼、直接燃煤反射炉熔炼工艺的再生铅项目。
此外,我省还提出,对于新建再生铅项目,将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要求开展再生铅项目环评,新建再生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由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审批,节能评估报告应依法通过有关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