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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钢企业“规模越大越亏钱” 业内希冀退税政策破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中国有色金属网       发布日期:2013-06-07   浏览次数:56

核心提示: 目前,中国废钢铁行业存在着企业规模越大越亏钱的奇怪现象。今年5月7日,工信部公布了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下称:
 目前,中国废钢铁行业存在着“企业规模越大越亏钱”的奇怪现象。今年5月7日,工信部公布了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下称:《准入条件》)的第一批企业名单,该名单将44家大中型废钢铁加工企业纳入其中。据悉,这44家废钢铁加工企业的年加工废钢总量,占到了国内废钢铁社会回收加工总量的35%左右。

  据了解,在去年9月工信部正式发布《准入条件》前后,业内盛传入围《准入条件》的企业将享受50%的退税优惠。业内人士指出,如果50%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将对“企业规模越大越亏钱”的怪现状,产生破局作用。

  “废钢加工基地达到10万吨的规模最好,再大就要亏钱了”,有废钢从业者如此告诉钢联资讯。

  据其介绍,目前废钢铁行业存在着“企业规模越大越亏钱”的奇怪现象。因为废钢的供应环节实施17%的增值税,而社会废钢多数来源于普通百姓,往往没法开具发票,为此,大型的、正规的废钢铁加工企业要自己开采购发票和销售发票;而部分小型的废钢加工企业或配送中心,则往往通过和小钢厂“两头不开发票”的手段,抢夺本就紧缺的社会废钢资源,并获得比大型、正规的废钢加工企业更高的利润。

  “目前,我国在资源利用、财税政策上还没有落实到废钢回收加工环节。废钢行业受政策、财税的制约,可能导致废钢生产加工企业规模越小越能盈利,规模越大、越正规的企业却丧失经营的正规渠道,从而不利于整个行业的规范化发展”,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常务副会长朱继民,在日前召开的某个会议上如此表示。

  资料显示,2008年国家中止了自2002年以来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增值税,下达了利废企业可按其开具的发票抵扣10%税额的优惠政策;2009年,国家开始实施对废钢回收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对废钢企业征收17%增值税,返70%增值税额;2010年征17%,返50%增值税额;2011年暂时中止优惠政策,即从2011年开始至今,废钢铁加工企业按17%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再退税。

  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炼钢用废钢消耗总量约8400万吨,比上年大幅减少700万吨。据悉,这是我国废钢行业历史上首次出现主流钢厂废钢消耗总量负增长。业内人士对此指出,废钢消耗总量的负增长,与前述废钢企业“规模越大越亏钱”、“干得越多亏得越多”的环境不无关系。

  废钢回收加工配送企业中,山东玉玺集团2012年废钢回收加工量为20万吨,较往年的50万吨-60万吨,出现大幅下滑;安庆市吉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去年加工量,从以往的30万吨左右降到了十几万吨。

  去年9月工信部《准入条件》公布前后,废钢行业内盛传,入围《准入条件》的大型企业将享受2010年曾实施的“返50%增值税”的优惠。

  据悉,《准入条件》对废钢铁加工企业的布局、建设,工艺、规模、装备,产品质量,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均提出了较高要求。

  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求厂区面积不小于3万平米,土地使用手续合法(租用合同不少于15年),作业场地不小于1.5万平米;新建企业应配有剪切设备或破碎设备以及配套装卸设备和车辆等,必须配备辐射监测仪器、电子磅和非钢铁类夹杂物分类设备等。

  改造、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求厂区面积不小于2万平米,土地使用手续合法(租用合同不少于15年),作业场地不小于1万平米,改造、扩建企业应配有剪切设备或破碎设备以及配套装卸设备和车辆等,必须配备辐射监测仪器、电子磅和非钢铁类夹杂物分类设备等。

  《准入条件》还规定,新建及改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加工生产系统综合电耗应低于30千瓦时/吨废钢铁,新水消耗应低于0.2吨/吨废钢铁;对加工废钢铁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夹杂物,如有色金属、塑料、橡胶、木块、纤维、渣土、机油、汽油、氟利昂、电池等,应有相应的回收、处理措施和合法流向,避免二次污染。

  据了解,为了满足《准入条件》要求,去年废钢铁加工行业曾掀起一股追加投资的热潮,部分废钢铁加工企业加大了对土地、设备等的投入,进一步扩大规模。

  今年3月4日,工信部对第一批符合《准入条件》的45家废钢铁加工企业名单进行公示;5月7日工信部正式宣布,有44家企业入围该名单。

  相较于公示名单,张家港容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正式入围名单中落榜。据张家港容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网站资料,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公司货场占地538亩,加工生产厂房近5000平方米,办公用房近2000平方米,目前废钢年加工配送能力在50万吨以上。

  工信部公布的符合《准入条件》的这44家大中型废钢铁加工企业,其年加工废钢总量占到了国内废钢铁社会回收加工总量的35%左右。若针对大中型废钢铁加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将对“企业规模越大越亏钱”的怪现状,产生破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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