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财政局、国土房管局联合制定下发《重庆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不得挪用或截留,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对区县(自治区)保证金核定、缴存、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办法》明确,矿山企业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责任主体,从事矿山开发活动应缴存保证金。矿山企业应及时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并对矿山建设与开采活动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矿山企业缴存的保证金作为当年的预提费用计入生产成本。
《办法》规定,采矿权人未及时缴存保证金的,由矿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缴存。矿山企业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未达到治理恢复方案要求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履行或改正。仍未履行或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不受理其新的采矿权申请,并通过公开招标等程序,使用该矿山企业缴存的保证金实施恢复治理。矿山企业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义务,经验收合格的,不再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破坏的,将履行治理义务后剩余保证金本金及利息返还矿山企业。另外,矿山变更采矿权人的,经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保证金本金及利息一并转给新采矿权人,由新的采矿权人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和侵权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