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发〔2013〕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优势矿产资源,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4号)的要求,部研究确定了2013年度稀土矿、钨矿和锑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含《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3年度钨矿锑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2〕1427号)下达的第一批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度全国稀土矿(稀土氧化物REO)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93800吨,其中离子型(以中重稀土为主)稀土矿指标17900吨,岩矿型(轻)稀土矿指标75900吨;钨精矿(三氧化钨含量65%)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89000吨,其中主采指标71000吨,综合利用指标18000吨;锑矿(金属量)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98000吨,其中主采指标75360吨,综合利用指标22640吨。
分省(区)稀土矿钨矿锑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见附件。
二、锑矿综合利用指标不分解到省(区),各地要认真指导综合利用锑矿企业控制产量,按规定如实上报实际生产情况。
三、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发现稀土资源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回收利用或储备。工程建设项目回收利用稀土资源,应纳入开采指标并严格监督管理。
四、及时分解指标和落实责任。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土资发〔2012〕44号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指标分解和下达工作,及时将指标分解下达到市县、到企业,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并应在部下达指标3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区)指标分配下达、公告并报部备案。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与矿山企业签订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五、加强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要认真执行稀土月报、钨矿锑矿季报制度,及时、准确、规范开展网上直报。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稀土矿、钨矿指标和锑矿主采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与核查。
六、锑矿的勘查、开采登记不再暂停,可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新立锑矿采矿权的,应符合开采总量控制的要求。
七、在2014年6月30日前,除下列情形外,暂停受理新的稀土矿和钨矿勘查、开采登记申请。新立稀土矿钨矿采矿权的,应符合开采总量控制、产能平衡的要求。
(一)国务院批准的重点项目和使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开展的预查、普查和必要的详查项目。使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开展稀土矿和钨矿勘查的项目,已经纳入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并经部批准的,凭下达预算文件向部申请,按计划设置探矿权;省级矿产资源规划中未明确安排的,由相关省厅编制专项勘查规划,报部批准后,再凭下达预算文件向部提出勘查登记申请。使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不得与企业资金拼盘,勘查完成后作为矿产地储备,或经部批准后根据市场需求有计划地向社会公开竞争出让探矿权。
按照“主体整合、总量控制、采储平衡、保护严格、自我维权、协调发展”的稀土管理新机制要求,经部批准的大型企业试点项目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按照省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确定的整合矿区,已有采矿权、探矿权需要整合的。
(三)已有采矿权范围内资源枯竭无法正常生产的接续项目和申请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毗邻区域的。
(四)根据中央有关区域经济扶持政策,部与相关省(区)人民政府签署协议,需要予以重点支持的建设项目;中央对连片扶贫特困地区扶贫开发确定支持方向,需要重点支持的建设项目。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要求和说明情况,需要给予重点支持的建设项目。
八、部将对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解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情况、落实月报和季报制度情况进行检查,适时组织开展指标执行情况核查。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执行总量控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201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