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全面排查非法勘查、开采稀土行为。
二是全面清查建设项目稀土资源回收利用情况。排查铁路、公路、各类工业园区和城镇扩区稀土资源回收项目,全面清查稀土回收利用项目的工程分布区域。
三是坚决依法查处、取缔无证勘查开采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拆除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封闭井口,停止水、电和火工产品供应,恢复地貌,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四是严肃查处以采代探等违法勘查行为,对存在以采代探、不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方案和勘查规范施工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没收以采代探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限期整改不合格和拒不停止以采代探行为的,依法吊销或注销勘查许可证。
五是深入清理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的行为,对超越批准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六是严格清理违规回收、未按要求回收、以其他矿种名义非法回收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