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稀有金属 » 正文

工信部解读《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2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中国有色金属网       发布日期:2013-06-09   浏览次数:69

核心提示:(三十一)为什么要加强内部职业卫生管理?  经过调研,我们认为健全的内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是防止员工血铅超标的有效途径。因
(三十一)为什么要加强内部职业卫生管理?

  经过调研,我们认为健全的内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是防止员工血铅超标的有效途径。因此,企业应该做到生活生产区域相对分离,做好人员分类管理和个人卫生管理,严格要求员工上下班或离开生产区域前洗手、更衣、换鞋,下班前洗澡。应设置专门的车间内休息室或室外休息区,供员工工间休息、喝水,并提醒员工喝水前洗手、漱口,禁止在车间内吃任何食物。此外,企业必须严格杜绝员工家属、儿童等非本厂人员居住在厂区内倒班宿舍的情况,因为家属缺乏必要的卫生防护意识,很容易造成血铅超标事件。这些规定也符合《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第8.2.7条“…下班后必须洗澡、漱口、更换工作服后方可离开;严禁穿工作服进食堂、出厂”的要求。

  (三十二)为什么要为员工提供有效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第8.2.1条规定:“涉及铅作业的企业应按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为从事铅作业人员配备正确合格防尘工作服、口罩、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第8.2.3条规定,“个人防护用品应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由企业集中清洗并及时更换”。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是预防血铅超标的一个有效途径,因此《准入条件》要求企业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口罩等应每天或每班次进行更换,保证防护效果。手套、帽子、工作服等也应做到勤换勤洗,涉铅岗位工作服应每天进行换洗,非涉铅岗位最长不应超过3天。

  (三十三)为什么要设置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由于熔铅、铸板及铅零件、铅粉制造、分板刷版(耳)、装配焊接、废极板处理等工序会产生较多铅烟、铅尘,有可能对生产员工的健康造成损害,因此被《准入条件》列为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要求设置警示标志。在安放警示标志时,应做到每道工序或工段所在位置至少安放一个。

  (三十四)为什么要安装集中通风系统,并禁止使用工业电风扇?

  集中通风系统可以向员工输送新鲜空气,避免员工吸入过多的铅烟铅尘。该套系统的设立成本不高,稀释铅烟铅尘效果明显,因此,《准入条件》要求每个企业必须配备该系统。在通风系统的设计过程中,应该注意考虑整体性,对铸板、涂板、灌粉、包板、称板、装配焊接等固定工位,应保证每个工位均能覆盖。另外还应注意进风口不能设在车间内,否则达不到输送新鲜空气的效果。目前不少企业采用工业电风扇替代通风系统或进行降温,这样会造成车间内烟尘弥漫,污染扩散,损害员工健康,因此在《准入条件》中加以禁止,但是极板清洗后干燥工艺使用的工业电风扇除外。

  (三十五)为什么要将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等情况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准入条件》中对此也作了相应要求。

  (三十六)为什么要对员工定期体检和采取主动防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也对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费用、时间、惩罚措施等做出明确规定。此外,《准入条件》中除了要求对普通员工进行一年一次的定期体检外,对涉铅岗位的员工要求每半年检测一次血铅,同时采取食用排铅食品、服用排铅口服液等预防铅污染的主动防护措施,目的是尽可能避免血铅超标事件的发生。

  (三十七)为什么提倡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建立电池回收系统?

  我国是铅蓄电池的使用大国,每年有大量铅蓄电池自然报废,其中有很大部分均被小回收作坊加以回收利用。这些小作坊往往只对电池中残值较高的含铅板栅进行重新冶炼,而将含铅酸液随意倾倒,含铅隔板、壳体等随意丢弃,对环境造成极大污染。因此,《准入条件》提倡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利用销售渠道建立回收系统,并与有资质的再生铅企业合作,形成完整的铅蓄电池生产和回收体系。

  (三十八)为什么要严控新建项目?

  据统计,目前全国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达1800多家,其中不到200家的大型企业生产了全国铅蓄电池总产量的70%;另有半数以上年产量在5万千伏安时以下的小型和微型企业,这些企业的存在造成了大量环保和监管等问题。目前,我国铅蓄电池行业存在着企业数量过多、产能过剩、产业结构不合理等问题。针对这种情况,《准入条件》中提出了“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并使其符合本地区资源能源、生态环境和土地利用等总体规划的要求”,而且从布局、生产能力、产品种类、工艺装备等方面对新建项目提出了准入门槛,希望新建项目在设计和建设初期就在技术、环保和职业卫生等方面处于领先地位,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最终实现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而不是片面限制新建项目数量。

  (三十九)为什么强调搬迁项目执行新建项目的有关规定?

  目前许多现有铅蓄电池生产企业不符合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需要进行搬迁。按照各级政府的规定,搬迁的企业需要在迁入地重新办理投资、工商、税务、土地、环评等手续,与新建项目的手续基本相同;特别是从东部搬迁到中西部地区的项目,应具备较高的工艺、技术水平,避免将落后产能和污染向欠发达地区转移。因此《准入条件》中强调“搬迁项目应执行新建项目的有关规定”。

  (四十)为什么极板生产企业要定期申报极板销售记录?

  通过对商品极板生产企业极板销售记录的审查,能够及时发现极板生产企业将商品极板销售给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组装企业的情况。反之,外购商品极板进行组装的企业在申请准入时,也应提供上一年度极板采购记录。在企业通过准入审查之后,我们也会要求企业定期提供极板采购或销售记录,希望通过对商品极板的流通管理,切断小作坊式组装企业获得商品极板的渠道。

  (四十一)何种经营组织形式的企业可以作为申请主体单独申请准入公告?

  1.A企业目前拥有B、C两家全资子公司,同时通过投资拥有D公司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A、B、C、D公司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都从事铅蓄电池生产。在申请准入公告时,A、B、C、D公司应作为独立申请主体,分别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A企业目前拥有B、C两家分公司,这两家公司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都从事铅蓄电池生产。在申请准入公告时,B、C公司不能作为独立申请主体,需要通过A公司统一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若B、C公司的生产厂区地址与A公司不一致,还需要分别填写《铅蓄电池企业准入审查申请书》,在申请时一起提交。

  3.A企业目前除本部外,拥有B、C两个位于不同地址的生产厂区,这两个厂区均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没有法人资格,都从事铅蓄电池生产。在在申请准入公告时,B、C两个厂区不能作为独立申请主体,需要通过A公司统一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分别填写《铅蓄电池企业准入审查申请书》,在申请时一起提交。

  三、贯彻执行《准入条件》的几点要求

  《准入条件》是保障我国铅蓄电池行业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第一部准入条件。现就做好《准入条件》的贯彻和执行工作提几点要求:

  一是各有关部门、金融机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及企业集团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有关要求,联系铅蓄电池行业的实际,认真学习《准入条件》的各项规定,掌握要点,把握大局、统一思想,做好《准入条件》的宣传和贯彻工作。

  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依据《准入条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负责本地区铅蓄电池行业的整顿、规范、调整,要在深入了解本地区铅蓄电池行业发展情况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有针对性的开展准入管理工作。

  三是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要积极做好《准入条件》的宣传和指导工作,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和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引导铅蓄电池行业健康发展。

  四是广大投资者和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要切实转变发展观念,增强行业全局意识和环境保护观念,自觉执行《准入条件》的各项规定,主动实现行业的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