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提高安全保障条件,有效防范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于2013年4-12月在全国开展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的必要性
近年来,地下矿山事故多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据统计,2006年以来,金属非金属矿山共发生较大事故368起、死亡1426人,其中地下矿山所占比重高达64.1%和51.8%;重大事故14起,其中有10起发生在地下矿山,占71.4%。在地下矿山较大以上事故中,因火灾和炮烟引起的中毒窒息事故所占比例超过40%,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位于地下矿山各类事故之首。事故调查分析表明,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的主要原因有:一是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通风安全管理混乱;二是井下违规动火作业,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三是井下部分设备严重老化,使用非阻燃材料;四是放炮作业后未按规定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作业人员擅自进入采掘工作面;五是事故发生后,救援人员未携带个人防护用具盲目施救引发伤亡扩大。因此,有必要立即开展专项整治。
二、重点整治内容
本次专项整治以完善地下矿山通风系统为重点,突出井下火灾防范和通风安全管理,强制推行下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装备,加快淘汰容易引起火灾的老旧设备和非阻燃材料,强化应急管理,切实提高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地下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AQ2013-2008)等安全生产标准的要求组织生产,对井下生产系统进行全面排查,特别要针对可能造成中毒窒息事故的隐患开展集中排查治理,确保达到以下要求:
(一)矿山企业必须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严格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二)矿井必须安装主要通风机,并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形成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必须能实现反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保留试验记录。
(三)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机,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四)所有通风机必须安装开停传感器。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风压传感器。在回风巷要设置风速传感器。
(五)矿山企业必须为每一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
(六)矿山企业必须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一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人员进入采掘工作面之前,必须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七)井下废弃巷道必须及时封闭,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八)井下使用的动力线、照明线、带式输送机、风筒等设备设施必须具备阻燃特性。淘汰容易引起火灾的老旧设备和主要井巷木支护。
(九)井下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长签字批准后实施。井下严禁吸烟。
(十)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火灾和中毒窒息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在井下主要通道明确标示避灾路线,并确保安全出口畅通。
三、方法步骤
(一)企业自查和整改阶段(4-10月)。地下矿山企业要立即对照重点整治内容逐条进行检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做到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自查和整改工作完成后,要形成总结报告。
(二)督促检查和整治阶段(11月)。在企业自查和整改的基础上,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分级属地监管职责,采取检查、重点抽查和异地互检等方式,督促地下矿山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采取责令立即整改、限期整改、停产整改等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重点抽查和督查阶段(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部分地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检查专项整治开展情况和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评估专项整治效果。结合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组织部分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异地互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地下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成立企业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组成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制定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组织技术人员或聘请专家对矿井通风系统和通风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全面评估,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措施。要对井下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问题,特别是重大隐患要抓紧整改。要突出防中毒窒息事故的重点,对所有入井人员进行一次通风安全管理和防中毒窒息事故的专题教育培训,组织开展一次防中毒窒息事故应急演练。要注重安全科技进步,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抓紧配备检测检验装备和个人防护用具,切实提高对中毒窒息事故的防范能力。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抓好部署和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抓住不放,对于没有配备自救器、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等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对于使用非阻燃材料、通风机未安装监测监控装置等问题,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到位;对于未安装主要通风机等问题,要责令立即停产,整改不合格不得生产。要与矿山整顿关闭和“打非治违”工作相结合,对拒不整改和限期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等要求,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通过专项整治,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结合企业特点,加快实施进度,确保按期建成。“六大系统”的建设要突出事故防范、应急救援、逃生避险,并纳入相关应急预案,强化日常管理和预案演练。
(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在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中严把安全准入关,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安全生产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装备的应用,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于12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