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别提示
1、我公司全资子公司禹城通裕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裕矿业)于2013 年3 月22 日就新疆阿勒泰市喀依腊克特西铜及多金属矿普查探矿权(以下简称新疆铜及多金属矿)与山东省物化探勘查院签署了《探矿权转让合同》,约定由通裕矿业直接购买山东省物化探勘查院上述矿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3 年3 月25 日发布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禹城通裕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山东省物化探勘查院签署〈探矿权转让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20)。鉴于新疆对探矿权转让要求必须达到详查阶段才可履行审批程序,在目前尚处于普查阶段情况下尚不能办理转让手续。双方共同组织了对该矿的专家论证,认为有必要对该矿继续进行深度开发。因此,经通裕矿业与山东省物化探勘查院协商,双方签署了《新疆阿勒泰市喀依腊克特西铜及多金属矿普查探矿权合作勘查协议书》,双方本着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利益共享的原则,在平等、自愿、诚信、友好的基础上,对新疆铜及多金属矿以合作勘查的形式进一步深度开发,如获找矿成果,按约定分享收益。
2、《合作勘查协议书》涉及的新疆阿勒泰市喀依腊克特西铜及多金属矿普查探矿权的证号为:T65120090402028014,勘查面积:27.94 平方公里,有效期限:2012 年9 月5 日-2013 年9 月5 日。鉴于探矿权证已到期,山东省物化探勘查院已对该探矿权进行延续手续办理,本次探矿权延续继续在区内进行矿产普查,并根据前期工作成果对勘查区面积缩减一半左右,缩减后勘查区面积为13.24 平方公里。山东省物化探勘查院承诺确保该矿权权属合法,无争议。
二、基本情况
(一)交易概述:
1、合作双方:山东省物化探勘查院(甲方)、禹城通裕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乙方)。
山东省物化探勘查院,成立于1958 年,隶属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是山东省唯一一家专业物化探矿队伍,在内蒙、青海、新疆建有分支机构,在蒙古国、菲律宾、赞比亚、津巴布韦、苏丹等国开展了物化探勘查找矿工作,并分别在纳米比亚、柬埔寨注册成立了“华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柬埔寨)地质调查研究院”,获得了丰硕的矿权及研究成果。我公司与山东省物化探勘查院不存在关联关系。
2、签约时间:2013 年9 月25 日
3、签约地点:山东省济南市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根据前期工作,经组织专家论证并确认第一阶段工作方法及工作量,乙方出资金,由甲方制定勘察工作进度计划并实施勘查工作(承担勘查施工费、补偿费、赔偿费、矿权维护等费用),开展勘查工作期间每月向乙方通报勘查进展情况,乙方有权对甲方各阶段实施的勘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甲方并对以上
工作的质量承担责任。
2、勘查工作进度计划每一阶段结束后 20 日内,双方确认是否有进一步开展勘查工作价值。若共同确认仍有进一步开展勘查工作价值时,勘查费用仍由乙方出资,继续开展下一阶段勘探工作,直至达到详查工作精度。
3、风险勘查的主要任务是:在以前勘查工作的基础上,以钻探、化验测等手段对上述探矿权地区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查明矿体的规模、形态、产状、质量等情况,估算推断矿产资源储量,做出是否具有开采价值等评价,为双方下一步的开发合作提供依据。风险地质勘查形成的原始资料(报表、数据、图件)成果报告、实物资料归乙方所有。为便于掌握勘查进度,每勘查年度新形成的成果报告、纸质一式五份,磁质二份供乙方使用。
4、第一期勘查工作获得找矿成果后,若进行矿权转让或处置,按甲方40%、乙方60%的比例分享收益权。若后期继续投入勘查取得找矿成果,进行矿权转让或处置或转为矿业权开发,甲、乙双方按20%、80%比例分享收益。也可根据收益权益参股矿山企业,也可折股变现,所占股权比例大小由矿山企业组建时商定。若经勘探证实本区确无进一步工作价值,甲方应书证告知乙方,乙方放弃投资,双方合作终止,矿业权仍归甲方所有。
5、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第一期预算费用为176万元,本协议书签署后首期支付70万元。
6、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在本区域与第三方合作。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擅自终止协议,否则,违约方应支付守约方相应赔偿。
四、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通过通裕矿业对矿产资源进行投资,可实现企业资本的保值和增值,实现业务经营与资本运营的良性互动,给投资者以更好的回报。通裕矿业与山东省物化探勘查院签署《合作勘查协议书》,可以尽快促进对协议书涉及的新疆铜及多金属矿探矿权的深度开发,如获得找矿成果,可分享收益。
五、风险提示
1、《合作勘查协议书》签署后,通裕矿业与山东省物化探勘查院就新疆阿勒泰市喀依腊克特西铜及多金属矿普查探矿权签署的《探矿权转让合同》自动解除。
2、通裕矿业与山东省物化探勘查院本次就探矿权进行勘查合作,可能面临勘查失败的风险。
特此公告。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 年9 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