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昨日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审查批准了《昆明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条例明确: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查验、留存来源证明,对出售单位进行如实登记。违规从事拆解、清洗废旧电子产品、废旧金属等再生资源加工业务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查验、留存来源证明,对出售单位名称和个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以及出售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登记,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录入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条例》规定,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回收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各种危险品及其容器;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发现上述规定的禁止回收物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