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7月16日对两名在龙江河镉污染事件中负直接责任的环境监察官员作出一审判决。 两人因环境监管失职罪、受贿罪,一审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7月16日新华网)。
去年发生的龙江河镉污染事件引发了社会极大的关注,时隔一年之后,相关官员被追究刑责,这是对公众有力的交代,表现出当地政府部门勇于担责的态度,值得充分赞扬和肯定。 但是,对于这起影响十分恶劣的重金属污染事件还需要我们继续深入反思。
据了解,两名被告人蓝某、韦某分别为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环境保护局原纪检组长兼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和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环境监察大队原副大队长。 从分工来看,两人均属于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从职务来看,两人的级别并不高(科级以下),对比龙江镉污染事件的严重程度——镉浓度一度超标80倍,使沿江和下游柳州市百万居民的饮水受到威胁——如此重大的污染事件,相对于蓝某、韦某的身份,未免有点太不相称了。
重金属污染以其污染面积大、周期长、方式隐蔽、后果严重,已经成为近年来公众最为忌惮的环境污染方式,以致于被冠以“慢性杀人”之名。 许多恶性污染事件所呈现出的复杂态势都证明,重金属污染往往与当地不合理的发展方式、畸形的发展观念存在密切关系,治理重金属污染不能单靠环保部门。 早在2011年,针对当时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引发的铅污染事件呈高发态势,环保部就下发了《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并提出,今后凡发生重金属污染事件的地区,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必须承担主要责任。
从龙江河镉污染事件目前的处理情况来看,上述“主要责任”如何落实,恐怕还要打个问号。 责任没有得到彻底落实,污染威胁就不会被彻底排除。 于是,在龙江河镉污染事件发生一年多之后,广西贺江又发生了镉、铊重金属污染事件。 与龙江河镉污染事件相比,贺江事件竟然颇多相似,同样是大面积水体污染,主要污染源同样是企业,有关部门执法同样存在问题,严重程度相似的污染事件在同一个地区、如此短的时期内重复发生,这恐怕不是几个低级别干部所能够左右的。
治理重金属污染,当务之急就是应该将责任扩展,首先,不应该再将责任局限于环保部门,与之相关的部门都应该纳入追责范畴,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应该依法追究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行政以及刑事责任;其次,应该坚决落实主要责任,确保相应级别的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
治理重金属污染,我们不能再等了,让责任扩展落实到位,才能真正杜绝下一起污染事件的发生。